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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自天正(600560):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6:46:02 中财网
原标题:金自天正: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培育和运用新质生产力,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夯实市值管理工作基础;在此基础上,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积极采取措施持续提升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同和信心,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不断提升。

第四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以长期发展为导向,坚持持续性、常态化的开展市(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由董事会秘书具体分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结合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制定公司投资价值的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持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当市场表现与公司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三)确保市值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与实际效果,及时优化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及相关措施,不断提升公司价值与市场表现。

第七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风险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市值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一)拟定市值管理实施计划方案;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资本市场舆情和动态;
(四)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可能对市值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招投标、重要项目进展以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将市值管理工作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市值管理工作成效纳入公司年度考核指标。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深耕主责主业,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科学运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具,围绕主业及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以及关键技术实施主业拓展和强链补链,大力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关键技术水平,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及价值创造能力不断提升。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制定合理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加现金分红频次,优化现金分红节奏,合理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多平台、多方式、多渠道向投资者阐明公司的战略定位、功能使命、愿景目标、经营成果等,精准传递公司价值,增进市场认同;实事求是介绍公司经营成果,充分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依法合规引导投资者预期,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持续健全优化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真实投资价值;公司应当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及时响应、主动发声,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持续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高质量编制并披露ESG报告,树立央企上市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六)股份回购。公司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市值变化以及自身经营情况,适时采取股份回购等方式,提振投资者信心,稳定市场情绪,优化资本结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上述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强化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的监测分析,将关键指标对比大盘和同行业水平情况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一旦触发预警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管理层报告。

第十五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电话会议、路演、反向路演等方式,向投资者详细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积极传递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依法合规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方式稳定股价。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当公司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资产时,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第六章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做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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