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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达(603173):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6:55:51 中财网

原标题:福斯达: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73 证券简称:福斯达 公告编号:2025-034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并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拟将住所由“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起路398号”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杭州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起路398号”。最终注册住所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登记结果为准(注:前述变化,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实际住所位置未变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股东与职工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增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人数由7人相应调整为8人。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改前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福斯达深冷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福斯达深冷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临平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起 398 311100 路 号,邮政编码: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临平区杭州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起 398 311100 路 号,邮政编码: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本公司称总 裁,下同)、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 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由下列8名发 起人组成: ……第十八条 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设立时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12,000万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由下列8 名发起人组成: ……
第十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16,000万股,公司发行的股票,全 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16,000万股,公司发行的股票,全 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 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相关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 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 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失效;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 会的上述职权。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时(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六)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的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 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股东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 股本的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公司承担。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 述期间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删除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定或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 权。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1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 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 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
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 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 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候 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 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 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 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 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如下: (一)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 董事除外)候选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 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 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 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
第八十三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改,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删除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 职务。(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第一百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职工代 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聘,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 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 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 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确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删除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其中应当包 括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其中应当包括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职工代表董事1人。董事会设董 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 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 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的对外投 资、购买出售资产等交易未达到董事会 决策权限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 批。 ……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前述标准的,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 出售资产等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决策权 限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5、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前述标准的,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或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 员会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传真、 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 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及临 时董事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但经全体 董事一致书面同意,可以缩短临时会议 的通知期限。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传真、 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 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及临 时董事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如遇有紧 急情况,需临时召开董事会的,需经全 体董事同意后,可以随时通过邮件、电 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通知,召集人需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 录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 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 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 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 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者弃权的票数)。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 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 划; (三)审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计划。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财务负责人 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4名、财务负责 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整章删除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 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 (三)公司现金形式分红的比例与 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第一百六十一条 …… (三)公司现金形式分红的比例与 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
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 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
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 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 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 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 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同意。 2、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 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 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 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决策程序等事宜。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 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方 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同意。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在股东大会提案中 详细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股 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 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 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 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 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的 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应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原因。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
规和透明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删除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删除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选定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证券类报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和网站。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选定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证券类报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法定的最低限额。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本次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了“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将“或”改为“或者”,以及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本对照表不再逐条列示。修订后,因新增或者删除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