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30066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5-112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32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短期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具体影响测算如下。 (一)主要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5年11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2,320.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18,945,730股增加至258,945,730股。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的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数量。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以及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公司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978.2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564.58万元。由于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以及业务发展状况等多重因素影响,2025年公司整体收益情况较难预测。因此,假设2025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为三种情形:(1)较2024年持平,即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978.27万元和-13,564.58万元;(2)亏损减少10%,即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2,580.44万元和-12,208.12万元;(3)亏损增加10%,即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376.10万元和-14,921.04万元。上述假设分析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对2025年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2024年度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假设2025年度不新增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方案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实际分红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准。除此之外,假设除本次发行外,暂不考虑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7、在预测公司2025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时,不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4年度持平
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4年度亏损减少 10%
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4年度亏损增加 10%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此外,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通过本次发行,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公司将在业务布局、财务状况、长期战略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和相关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以上情况,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聚焦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实现持续发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完成后,公司将继续立足主业,通过对募集资金的运用进一步夯实公司发展基础,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二)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要求制订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晰和稳定了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的相关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六、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填补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继续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2、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企业/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的,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填补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