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雅达(600571):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7:01:34 中财网

原标题:信雅达: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71 证券简称:信雅达 编号:2025-026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免去陈澜女士、陈旭女士的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关于《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对《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 均相应修改成“股东会”。不做逐一列示。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上市 [2000]43号文批准,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上市[2000]43 号文批准,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 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 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 下称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总经理(以下称为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下称为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裁、副总经理(以下称为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及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 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 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商用密 码产品生产;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软件销 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 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 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 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商用密码 产品销售;软件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云计算设备销售;网络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品);云计算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数字技术服务;工 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外包 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移动终端 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 造。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数字技术服 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外包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移 动终端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 制造;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 劳务派遣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商用 密码产品生产;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职业中介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66,318,30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66,318,309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66,318,30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466,318,309股。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删除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为质押权的标的。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一节股东第四章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缴付合理费用后查阅和复印本章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持股期限及持股比例未达到 前述标准的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删除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删除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新增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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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本部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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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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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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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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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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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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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 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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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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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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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侯选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侯选人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之 规定进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 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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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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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 股东大会通过日。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日。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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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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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 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 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之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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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1年内继续 承担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1年内继续承 担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新增第一百零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侯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侯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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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 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所在 地的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对持 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侯选人是否被中 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 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所在地的派 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对持有异 议的被提名人,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侯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 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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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 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公告披露,被免职 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60日内 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 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 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 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将其作 为特别事项予以公告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 公开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任。独立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职务。董事会应当在60日内召开股东会改 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会的,独立董 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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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财务部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财 务部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或电子邮件加电话确认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传真或电 子邮件加电话确认;通知时限为:临时董 事会召开日的前3日。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日的前3日。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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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3-8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财务部经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二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第一百五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原章程第七章监事会所有内容(第一百 五十条至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的派发事项。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一)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的权利。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第一百六十七条 (一)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 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 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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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存在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七)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 (六)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存在股东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七)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次以上,且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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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次以上, 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八)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 合理的条件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 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九)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 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 会制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之前,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股东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八)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条 件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九)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 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 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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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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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加电话确认方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含电子邮件)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加电 话确认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达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加电 话确认方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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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完毕之 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电子邮件加电话确认方式送出的,电 话确认无误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 的,公司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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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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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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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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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零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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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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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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