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免去陈澜女士、陈旭女士的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
均相应修改成“股东会”。不做逐一列示。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上市
[2000]43号文批准,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上市[2000]43
号文批准,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方式设
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
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
下称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总经理(以下称为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下称为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裁、副总经理(以下称为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及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
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
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商用密
码产品生产;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软件销
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
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
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
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商用密码
产品销售;软件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云计算设备销售;网络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品);云计算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
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数字技术服务;工
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外包
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移动终端
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
造。 | 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数字技术服
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
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外包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移
动终端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
制造;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
劳务派遣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商用
密码产品生产;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职业中介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66,318,30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66,318,309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66,318,309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466,318,309股。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删除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为质押权的标的。 |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缴付合理费用后查阅和复印本章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持股期限及持股比例未达到
前述标准的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 删除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报告。 |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 删除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本部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电子通信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项。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
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侯选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侯选人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之
规定进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
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义务。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
股东大会通过日。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日。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
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
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之日生
效。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1年内继续
承担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1年内继续承
担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
新增 |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侯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侯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
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所在
地的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对持
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侯选人是否被中
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
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所在地的派
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对持有异
议的被提名人,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侯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
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
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公告披露,被免职
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
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60日内
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
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
务。 |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
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将其作
为特别事项予以公告披露,被免职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
公开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任。独立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职务。董事会应当在60日内召开股东会改
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会的,独立董
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财务部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财
务部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或电子邮件加电话确认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传真或电
子邮件加电话确认;通知时限为:临时董
事会召开日的前3日。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日的前3日。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新增 |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3-8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财务部经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原章程第七章监事会所有内容(第一百
五十条至一百六十三条)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的派发事项。 |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
(一)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的权利。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一)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
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
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
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存在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七)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
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 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
(六)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存在股东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七)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次以上,且最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每三年须实施现金分红一次以上,
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八)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最低现
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
合理的条件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
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九)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
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
会制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之前,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股东 |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八)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条
件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九)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
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
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加电话确认方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含电子邮件)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加电
话确认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送达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或传真或电子邮件加电
话确认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完毕之
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电子邮件加电话确认方式送出的,电
话确认无误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
的,公司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原《公司章程》内容(2024年4月)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2025年8月)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