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正(300223):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7:15:24 中财网
原标题:北京君正: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现行有效的《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境内(仅就本制度而言,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附属企业。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密法》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知悉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或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径行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如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的,公司一律不得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九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及《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公司与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已签订的服务协议关于适用法律以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制度不符的,应当及时协商、修改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公司应当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应当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按照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对公司在境内进行现场检查的,公司应当事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及需要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现场检查应以中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中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对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档案管理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涉及需要事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公司应当事先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 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工作底稿、档案等文件、资料涉及跨境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以及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保密法》和《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应当明确接触国家秘密的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要求,对前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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