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正(300223):ESG管理办法(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7:15:25 中财网
原标题:北京君正:ESG管理办法(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环境、社会及管治)管理,积极履行ESG职责,结合公司业务及市场运行情况,采用国内国际ESG主流标准兼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管治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与投资者、员工、合作伙伴、客户、社区组织、政府及监管部门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公司ESG报告,确保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决策机构;
(二)战略与ESG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ESG工作小组是ESG工作的执行层,由各公司部门ESG对接人共同组成。在战略与ESG委员会的带领下,负责各项ESG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第七条ESG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1.审批ESG相关策略、目标制定与进度。

2.审定公司的ESG报告。

(二)战略与ESG委员会
1.制定公司整体战略规划、ESG策略、目标以及发展方向,每年度向董事会报告ESG执行情况和未来工作计划;
2.全面负责ESG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与日常ESG事项的监督,包括公司ESG管治架构与制度体系、ESG战略、ESG风险、ESG报告、ESG计划、气候变化风险影响及应对措施等专项审议。

(三)ESG工作小组
1.贯彻落实公司ESG发展战略与目标,组织和安排各执行单位实施ESG工作;
2.负责拟定ESG制度文件、相关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3.负责对公司ESG信息收集、汇编,编制ESG报告及相关文件;
4.负责与咨询、评级机构沟通,组织开展ESG业务培训,跟踪ESG政策要求及趋势;
5.总结ESG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及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反馈ESG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6.负责组织开展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建立对外沟通工作流程;
7.其他与ESG工作小组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外部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ESG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建立ESG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ESG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ESG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ESG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管治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五条公司ESG报告应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平台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其他多种渠道对ESG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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