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宇新材(30163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7:21:05 中财网
原标题:同宇新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2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
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
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
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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