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宇新材(301630):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7:21:09 中财网
原标题:同宇新材: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投资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决策。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辞任导致公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证券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外进行谈判,拟定协议、合同、章程初稿并上报证券部;
(四)由证券部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3天(包括通知当天,不包括开会当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及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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