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宇新材(30163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提出建议,并按照确定的标准、程序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以及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辞任导致公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有权通过公司内部或外部的渠道搜寻符合要求的人选;(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备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视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3天(包括通知当天,不包括开会当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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