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30034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1 .................................................................2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四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知情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可要求申请部门补充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如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处理申请事项及其处理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严格做好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不得进行其他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不按照本制度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 编号: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 )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如相关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本人承诺在上述信息公开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4.如因本人存在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情形,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附件3 编号: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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