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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光电(30034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7:36:22 中财网
原标题:南大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4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2
第五章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5
第六章保密措施.......................................................................................................15
第七章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16
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17
第九章附则...............................................................................................................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三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及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上述款项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五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第一大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如下信息披露职责:(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五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持股5%以上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并经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交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准备相关临时报告文件初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披露;其他临时报告根据重要性,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批后披露,必要时董事长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拟披露的临时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等。

第五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信息知情人在公司相关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他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七章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七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江苏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九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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