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300346):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2 第三章 附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外部单位工作人员)或个人(以下简称“外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技术资料、经营情况及正在筹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或子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同时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子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应尽可能安排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之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对外报送信息事项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归档保存,存档期为10年。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作出如下告知: 1、贵公司/单位/阁下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2、贵公司/单位/阁下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公司/单位/阁下在获得本公司的报送信息后,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公司/单位/阁下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进一步泄露及减小信息披露造成的影响; 5、本公司会将贵公司/单位/阁下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6、贵公司/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告知。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文件接收/使用单位回执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单位(或本人)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特此确认。 公司名称(盖章): 签收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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