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30034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7:36:27 中财网
原标题:南大光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8月)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问责范围......................................................................................................................1
第三章 问责方式......................................................................................................................3
第四章 问责程序......................................................................................................................4
第五章 附则...............................................................................................................................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
1、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泄露了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6、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的;
7、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管理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8、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9、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10、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1、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12、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13、 依照《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问责的其他事项。

14、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问责的方式:
1、责令改正并要求其做出检讨;
2、通报批评;
3、扣发工资、奖金;
4、留用察看;
5、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或提请有权机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6、罢免、解除聘任或解除劳动合同,或提请有权机构罢免、解除聘任或解除劳动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行使。

第八条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涉及人员数量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制度中有问责方面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裁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并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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