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本次修订前 | 本次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5,964,086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1,156,903
元。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同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职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
| 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 |
|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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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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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75,964,08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91,156,903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公司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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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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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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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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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经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前述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前款规
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
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
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
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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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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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
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予以罢免。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
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
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
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 删除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
……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免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公司
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关联交易定价
为国家规定的;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公
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免于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关
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
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
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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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司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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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
至第(四)项情形的,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
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应由股东会决定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
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
两款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关于
财务资助的规定。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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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
不得低于10%。 | 低于10%。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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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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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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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公司另
行通知确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 删除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
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
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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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大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司的股东大会。 | |
|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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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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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
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担
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
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
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
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以监督。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
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
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
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
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
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
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
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
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审议前,主动提
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审议前提
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召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
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股东会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关联股东
名单,并说明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监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
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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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监事
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和职
工监事的提名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
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
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
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原则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
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
会拟选董事的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
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若当选
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本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
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且低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
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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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
票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且已
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当选的董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三分
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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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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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之日。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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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
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
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
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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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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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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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辞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
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辞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
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 |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 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
括一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删除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第一大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具有上述六项所列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
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
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
事1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分之一。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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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
于三名。其中,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战略委员会
委员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会计专
业人士。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下可以另
外设立提名委员会。 |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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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
票、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
| |
| |
| |
| |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技术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技
术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
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 |
则,授予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本章程第四
十一条第(十六)款列明的交易:
…… | 予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第(十三)款列明的交易: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并
根据实际需要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在董事会审议公司担
保事项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
|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
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
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 |
| |
|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期限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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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五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
|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
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 |
| 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三名以上,其中独立董事
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
|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
事会还设置战略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各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组成,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的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
有委员会。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
事规则。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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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决定公
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十)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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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拟订有关职工工资、 | 删除 |
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以
下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制订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整节删除 |
第七章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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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
义开立账户存储。 | 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
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
求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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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定或修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三)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经及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或修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三)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必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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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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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情
况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应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
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及时
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八)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
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
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提出并实施适当的
股票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
票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决策
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情况
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应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
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
……
(八)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
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
与业绩增长相适应,提出并实施适当的股票分配预
案。
(九)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修改的,还应对修改的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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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修改的,还应对修改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一)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
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
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分红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 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一)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十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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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相关信
息。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信息报刊和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的信息。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
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
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
|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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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
文版本为准。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工商
登记机构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本为准。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
过”“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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