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300346):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7:36:27 中财网

原标题:南大光电: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25年8月)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本次修订前本次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5,964,086 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1,156,903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同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职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75,964,08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91,156,903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公司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经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前述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前款规 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 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 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新增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 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 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予以罢免。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 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 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 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删除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 ……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免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公司 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关联交易定价 为国家规定的;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公 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免于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关 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 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 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公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司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 至第(四)项情形的,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 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应由股东会决定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 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 两款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关于 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不得低于10%。低于10%。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公司另 行通知确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删除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 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 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大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删除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 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担 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 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 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 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以监督。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 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 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 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 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 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 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 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 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 详细记录上述情形。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审议前,主动提 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审议前提 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召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 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股东会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关联股东 名单,并说明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监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述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 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监事 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和职 工监事的提名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 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 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 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原则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 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 会拟选董事的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 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若当选 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本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 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 选董事,且低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 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
  
 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 票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且已 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当选的董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三分 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之日。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 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 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 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辞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 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辞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 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 括一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删除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第一大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具有上述六项所列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 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 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 事1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分之一。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董事
  
  
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 于三名。其中,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战略委员会 委员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会计专 业人士。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下可以另 外设立提名委员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 票、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技术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技 术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 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
则,授予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本章程第四 十一条第(十六)款列明的交易: ……予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第(十三)款列明的交易: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并 根据实际需要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 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在董事会审议公司担 保事项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 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 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期限为10年。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五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 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 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
 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三名以上,其中独立董事 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 事会还设置战略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各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组成,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的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 有委员会。董事会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 事规则。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删除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决定公 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十)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删除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拟订有关职工工资、删除
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以 下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制订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整节删除
第七章 监事会整章删除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义开立账户存储。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 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 求提议进行中期分红。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定或修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三)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制定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经及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或修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三)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必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
  
  
  
  
  
  
过。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情 况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应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 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及时 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八)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 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 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提出并实施适当的 股票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 票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决策 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情况 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应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 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 …… (八)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 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 与业绩增长相适应,提出并实施适当的股票分配预 案。 (九)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 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修改的,还应对修改的条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修改的,还应对修改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一)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 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 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分红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一)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十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进行。删除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相关信 息。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信息报刊和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的信息。
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 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其 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 文版本为准。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工商 登记机构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 过”“过”不含本数。
  
注1: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通篇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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