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股份(002109):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公司与关联 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 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认定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 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 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定价公允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 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 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应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 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第十四条 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第十五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不满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不满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不满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如下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0万元,或者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履 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范围内的 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进行审计或评估的,公司应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 评估。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 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 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 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 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 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 六条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 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本规则第六、七、八条规定 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规 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第十条第(十 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 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分别适用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 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 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 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 别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 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 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 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 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 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 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 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 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 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适用本制度 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 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遵照其规定执行。公司关联人单方面 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 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适用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 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 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 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 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履行审议程序以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 务,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规则第十六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三十一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 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 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以下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 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 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 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 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 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 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 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 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 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 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年 12月)同时废止。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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