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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股份(00269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7:56:18 中财网
原标题:远程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3、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4、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5、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6、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如果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易的,中深登记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6、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7、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交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发布的法规、指导意见或备忘录相抵触时,以上述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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