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00071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5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 司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本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 外,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 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 问。 第三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 公司行为,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 定。 第四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 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 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交 易双方协商定价。 其中,市场价是指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及费率; 成本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 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 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 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 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四)未达到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 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关联人的,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一)由相关部门提供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关联交易的协议,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交易 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涉及的政府批 文(如适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等。 (二)按照第十三条决策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 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外,达到以下标准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 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 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 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 适用)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 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十四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 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三) 至第(十七)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 按照下列标准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及时披露并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 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 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 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 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 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 六章第一节规定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 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 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应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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