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飞娱乐(002292):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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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8:05:4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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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奥飞娱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时间:2025年 8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4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6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10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12第六章 信息披露........................................................12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13第八章 附则............................................................1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保证和咨询活动。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和所属单位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组织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审人员”,是指在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派驻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专员以及从非内部审计机构抽调、临时借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目标包括努力促进内部控制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协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范重大舞弊的发生,监督和协助管理层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决议等得到有效执行,进而提升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并保证内部控制相关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企业战略;
(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增值服务功能。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经营业务主体、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以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且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是公司设立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执行机构。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授权范围内配合公司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汇报上季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下一季度的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当独立开展。
内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转岗至内部审计机构的内审人员半年内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相关的审计事项,以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上应没有利益冲突,存在利益冲突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内审人员不少于三人,该等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二条 内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有效的开展。
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的重大风险事项,如舞弊风险等保持高度警惕并加以防范。
第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正直、客观、勤勉和适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第十五条 内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合理使用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内审人员不得向未经授权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和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审计意见等。
第十六条 鼓励内审人员每年保证一定时间参与后续教育和相关培训,以保持对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内审人员执行工作,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促进公司的有效经营管理,并协助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履行其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6、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内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且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应包括保证活动和咨询活动。
第二十七条 保证活动是为了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立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的行为。保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二) 绩效审计
(三) 财务审计
(四) 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价
(五) 内部控制审计
(六)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和任中审计)
(七) 协助舞弊调查
(八) 各类专项审计调研及调查
(九) 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八条 咨询活动是指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这种服务的性质与范围通过与客户协商确定,目的是增加价值并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咨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顾问服务、建议、协调、流程设计与优化、培训等。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考虑将要提供的咨询服务与应提供的保证活动是否存在冲突,不得对存在冲突的项目、事项同时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
由公司财务予以保证。
第三十一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以下权限:(一)有权依法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内审工作,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二)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审计组成员到相关单位现场实施审计,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和访谈,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审计组成员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选择决定和委派;
(三)有权现场审阅在审计范围内、与审计项目目标相关的政策决议、程序文件、报表记录等资料,必要时有权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包括但不限于: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经营数据、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2、财务报告、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采购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商信息等资料;以及销售合同、销售计划、方案、政策等资料;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债权债务证明;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或实物证据。
(四)有权实地察看、审查实物资产,并就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或内控薄弱点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五)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有权调整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六)有权组织召开公司、部门及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项目沟通会;有权列席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所召开的经营、管理、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
(七)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建议,并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八)有权签署或会签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文件;
和其他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在接受外部检查或审计时,及时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沟通外部审计情况,并书面报送审计结果;
(十一)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立即报告董事会;
(十二)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三)对违反公司制度,阻挠、拒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拟定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目标、经营风险、管理需要,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内部审计资源配置等因素,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具体的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审前准备、编制计划、现场审计、编写报告、审计总结、监督整改等,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还应考虑增加后续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在内部审计计划阶段,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制定详细、具体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目标、内容、方式、内审人员和时间安排,做好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
第三十五条 一般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发往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内审人员可以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突击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开展审计工作,并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函证、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测试程序,通过规范途径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材料。
内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验证和评估,依据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工作实行分级、分段督导审核,以保障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实现审计目标。
第三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内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以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三十九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应按计划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内部审计机构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内部审计机构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地向恰当的对象报告审计结果。同时,可以根据审计报告拟定审计建议和整改措施,报公司高级管理层进行最终的决策处理。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不服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须继续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应另行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后,应对审计意见的整改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跟进和后续审计,以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行动计划进行整改。
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四十三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内容应涉及实施内部审计事项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权利机构的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审计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会议纪要、访谈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或证词等。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遵照国家及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审工作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使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审项目质量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对项目审计过程进行适时地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和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通过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总体有效性进行检测和评价。
内部评价包括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质量的自我评价,审计负责人对审计组成员工作绩效的持续评价,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
外部评价由公司外部独立第三方对内部审计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由营运与人力资源中心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公司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提请营运与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由公司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营运与人力资源中心、公司管理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五十四条 内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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