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及监事将继续履行职责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止。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动免除,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全体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3 | 新增一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4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5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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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 |
7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 |
| | |
| | |
8 | 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
数11000万股,向发起人天津液压机械(集
团)有限公司发行7761.1329万股,向发起
人天津泰鑫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发行
136.4954万股,向发起人天津市机械工业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天津液压机
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鑫实业开发有
限公司、天津市机械工业物资总公司、天
津经纬集团投资公司、天津市静海县通达
工业公司,其中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物资总公司发行34.1239万股,向发起人
天津经纬集团投资公司发行34.1239万股
向发起人天津市静海县通达工业公司发行
34.1239万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56%;1.241%;0.310%;0.310%和0.310% | 公司以经营性净资产认购股份7,761.1329
万股,出资时间为1999年9月16日。公
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1,000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9 |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108773.5321万股,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均
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8,773.5321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08,773.5321万股。 |
10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1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
12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 |
| | |
13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14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15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16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17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18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 |
19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20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21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22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23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24 | 新增一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5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26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27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此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
28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删除此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
29 | 新增一节,后续编号相应调整。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30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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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31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32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或者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
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 |
| | |
| | |
34 | 第四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35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6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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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7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38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39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40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 |
41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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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2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 |
43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44 |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此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
| | |
| | |
| | |
45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46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47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48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49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50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51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 |
52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
|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53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 |
| | |
54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55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 | |
| | |
| | |
| | |
56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 |
57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 |
58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 | |
59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本届董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本届监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确定董事
候选人名单,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
监事会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
确定监事候选人名单。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如下:
(一)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表决权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拟选
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票数集中
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
位董事候选人,但合计不得超过其取得的
表决权总票数;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 |
|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开选举。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表决权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表决权股
份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表决权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
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
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每
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
| | |
| | |
60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61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62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63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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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4 | 第九十七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
国共产党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
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数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设置。公司党委设
立办公室、组织部等工作机构,配备一定
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公司党委和纪
委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的产生或任免,
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
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配备专
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
一般应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进
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
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体
现党委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
告。 | 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
国共产党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
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数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设置。公司党委设
立办公室、组织部等工作机构,配备一定
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公司党委和纪
委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的产生或者任免
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配
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
书记一般应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
职。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
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
见,体现党委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
党委报告。 |
65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66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
|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67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也可以有一名职工代表担任董
事,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也可
以有一名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68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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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69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70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
| | |
| | |
71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后,继续承担其他忠实义务应
不少于六个月。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继续承担
其他忠实义务应不少于六个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72 | 新增一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73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4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七至九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 |
75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履行定战略、
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三)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决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履行定战略、
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发展、公司治理、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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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此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
77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78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79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
委员会或者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80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81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
表决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或者现场与电子
通信相结合的方式,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表决。 |
82 | 新增一节,后续编号相应调整。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一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83 | 新增一节,后续编号相应调整 | 第四节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发展、公司治理、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业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业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
略、ESG规划等事项;
(二)《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三)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
(四)《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五)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治理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五)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公司治理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公司治理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84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85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
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在经营层推
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规范经营层成员任期
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刚性兑现薪酬
严格考核退出。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
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在经营层推
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规范经营层成员任期
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刚性兑现薪酬
严格考核退出。 |
86 |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三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六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87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 |
88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
89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 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同规定。 | 合同规定。 |
90 | 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91 | 第八章 监事会 | 删除此章,后续章节编号相应调整。 |
92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93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94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95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96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加强对控参股企业的审计监督,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体系。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加强对控参股企业的审计监督,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体系。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 |
97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98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邮寄方式进行。 | 删除此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
99 | 新增一条,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
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00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 |
101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102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103 | 新增条款,后续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
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
利润。
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04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105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106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107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108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109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110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111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
| | |
112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113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第二百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114 |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 |
| | |
115 | 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116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
员会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117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 | |
118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 | |
119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