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8:10:29 中财网
原标题:哈尔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8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健全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内部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所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适用于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审计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实事求是、廉洁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设立内审中心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内审中心是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下属常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受其他职能部门干预。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审中心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内审中心可以要求其定期自查。

第四条内审中心应配置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必要时,可从公司相关部门临时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审中心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培训,确保持续具备胜任能力,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七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机制,审计事项中有涉及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冲突或存在其他关联情况的审计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内审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结合公司风险点与监管要求,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若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报告;
(七)负责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形成评价报告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八)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重大项目全过程审计;
(九)按照海关AEO高级认证标准对公司进出口活动及标准符合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计,重点关注与海关高级认证标准相关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流程设计是否合理,进出口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海关高级认证标准的要求有效执行;(十)对审计发现问题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及整改建议,建立问题台账并持续跟踪整改进度;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积极配合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以及履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保障内审中心独立履职,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与经费支持,并赋予以下职权:
(一)审计资料调阅权:审计人员有权无障碍调阅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业务、合同、人力、信息系统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凭证、电子数据、会议纪要、合同协议、业务流程图等,任何部门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资料;有权要求公司开通各信息系统的查询和导出权限;
(二)现场检查权:审计人员可根据审计需要进入生产车间、仓储区域、信息中心、档案室等作业现场进行查验,并开展访谈、实地走查、流程测试等程序,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三)建议权与问责建议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内审中心有权提出风险预警、整改建议及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建议,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反馈;(四)督促改进权:有权督促被审单位制定和实施改进计划;
(五)事前和事中监督权:有权列席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事项的会议;有权对重大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事前审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条内审中心对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对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反映或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审计计划与执行
第十一条内审中心应于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前 60日内编制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每季度结束后 15日内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下一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及本季度审计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内审中心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因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对固定审计计划进行调整时,应按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需要调整固定计划的情况如下:
(一)项目进行中需要延伸审计时,可能影响其它审计工作完成情况的;(二)公司董事会或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层提出临时增加专项审计的。

第十五条审计实施应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立项策划:依据年度计划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临时指令,形成《审计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范围、方法、时间节点与人员分工;(二)审计通知:《审计通知书》由内审中心负责人签发,进驻审计现场 3日前发给被审单位,列明事项、范围、时限、资料准备清单及联系人;(三)现场执行:包括访谈、凭证抽查、穿行测试、实物盘点、分析复核等,所有关键问题须留痕并形成经对方签字确认的初步意见记录;
(四)内部复核:审计发现应进行复核与必要交叉评审;
(五)报告出具:结束现场审计 15日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背景与目标、程序与依据、问题、建议;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对方在 10日内书面回复。无异议后经内审中心负责人复核形成《审计报告》发出;若涉及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还应由董事长批准。《审计报告》2日内主送给被审单位,抄送给总裁经营班子和董事长。内审中心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一)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二)审计底稿不得擅自销毁或篡改;
(三)《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包括:被审单位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审计时间、审计过程有关记录(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审计测试评价记录、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复核记录。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

第十七条被审单位应在报告送达后 30日内回复整改计划(含整改措施、完成时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内审中心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建立整改台账,每季度复查,连续两期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追责。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项目应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载明背景、审计目标、实施过程、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依据条款、风险评估与整改建议。报告应有名称、编号、签发人、主送人、抄送人、日期。

第十九条审计全过程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书、方案、工作底稿、会议纪要、报告、整改书面回复,归入审计档案管理。审计档案由内审中心单独保存,保存年限不少于 10年,涉及人员责任追溯事项的应永久保存。

(一)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二)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除经内审中心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或转用审计资料。审计人员应对所涉信息承担终身保密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审计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对发现重大问题、推动制度完善的人员给予表彰;对泄密、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按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追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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