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应条款 |
1 | 第一条为维护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
强党对公司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中铁特货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
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司的全面
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2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44,444,444.00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44,444,444.00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
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后,可以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3 |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4 |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八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5 |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6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7 | 第十六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8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9 | 第十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中国铁
路投资有限公司” | 第十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中国铁
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44,444,44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4,444,444,444股。 |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444,444,44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4,444,444,444股。 |
11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
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公司的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1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1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14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可不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可不再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15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16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17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
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
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18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19 | 第四章标题“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标题“股东和股东会” |
20 | 第四章第一节标题“股东” | 第四章第一节标题“股东的一般规定” |
21 |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22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登记日收市后全体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登记日收市后全体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23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24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25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26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27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8 |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和风险管理
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9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30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 | 删除。 |
31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32 | 新增。 | 第四章第二节标题“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 |
33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34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 |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35 | 第四章第二节标题“股东大会的一般
规定” | 第四章第三节标题“股东会的一般规
定” |
36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更改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
37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六)
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前述担保事项时,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已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六)
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前述担保事项时,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已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38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的其他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
|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
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有关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方
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标准计算。 |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十;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
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有关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方
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标准计算。 |
39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举行。 |
40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41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会议室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
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股东
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会议室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
法、有效。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
的讨论时间。 |
42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43 | 第四章第三节标题“股东大会的召
集” | 第四章第四节标题“股东会的召集” |
44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45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46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47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48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49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
50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51 | 第四章第四节标题“股东大会的提案
与通知” | 第四章第五节标题“股东会的提案与
通知” |
52 |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53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54 |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含通知当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开15日(含通知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二十日(含通知当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
五日(含通知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55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
|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56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57 |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
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
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
个工作日的规定。 |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
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
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
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的规定。 |
58 | 第四章第五节标题“股东大会的召
开” | 第四章第六节标题“股东会的召开” |
59 | 第六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60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
|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
61 | 第六十三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信
息;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62 | 第六十四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63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64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65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66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67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68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69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70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71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
72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73 | 第四章第六节标题“股东大会的表决
和决议” | 第四章第七节标题“股东会的表决和
决议” |
74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75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76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 (五)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该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
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该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77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
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
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
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 |
| 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
决。 | 表决。 |
78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
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
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
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其所代表的股份
数不计入关联交易事项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
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
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
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
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
计入关联交易事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79 |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删除。 |
80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81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
执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累积
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82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
和程序为:
(一)公司首届非职工代表董事、监
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由公司创立
大会选举产生;
(二)以后各届非职工代表董事、监
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
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
案,应当对每1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 第八十六条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为:
(一)公司首届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由公司创立大会选
举产生;
(二)以后各届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或者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候选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由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
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
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
83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84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85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86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87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88 | 第九十三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
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
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89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90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91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92 |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
93 |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94 | 第五章标题“党委会” | 第五章标题“党委” |
95 | 第一百〇二条坚持双向进入、交叉
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领导班
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
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第一百〇二条坚持双向进入、交叉
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领导班
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
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96 | 第一百〇四条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一)党委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认真贯彻落
实国铁集团党组的决策部署,落实党管干
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
的监督。
(二)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
重大事项,研究决策涉及党的建设和思想
政治工作、重要人事任免、群团工作以及
拟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过的重
要事项等。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
委先行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
作出决定。
(三)党委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的前置程序一般是:在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有关领导人员范围内
对建议方案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召
开党委会会议,对建议方案进行集体讨论
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
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事项,可向 | 第一百〇四条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一)党委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认真贯彻落
实国铁集团党组的决策部署,落实党管干
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
的监督。
(二)党委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
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
向职责,研究决定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等
方面的重大事项。前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确保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三)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的程序一般是:有关职能部门、
领导人员、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等提出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动议或者研究提出工
作建议;经理层研究拟定建议方案,根据
需要也可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拟定;在党
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有关领导人
员范围内对建议方案进行沟通酝酿,形成
共识;召开党委会会议对建议方案进行集 |
| 董事会、经理层提出;进入董事会、经理
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党委成
员,要在提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理
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
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董
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
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
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党委带头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动员组织党员群众贯彻落实公司重大
决策部署。
(五)党委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国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相关制度,对公
司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的做法,通过党委会会议形成明确
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得不到纠正
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 体研究讨论,重点看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
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企
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
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并就能否
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审议形成意见;党
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
大事项,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进入
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的党委成员,在提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
者总经理办公会前,要就党委的有关意见
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
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
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
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
告;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通过议题后,在提
交会议决策前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须经
党委再次前置研究讨论。
(四)党委带头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动员组织党员群众贯彻落实公司重大
决策部署。
(五)党委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国
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相关制度,对公
司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的做法,通过党委会会议形成明确
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得不到纠正
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
97 | 第一百〇九条党委应当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报国铁集
团直属机关党委备案。 | 第一百〇九条党委应当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报国铁集
团机关党委备案。 |
98 | 第六章第一节标题“董事” | 第六章第一节标题“董事的一般规定” |
99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100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每届任
期3年。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任
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董事人数
的1/2。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每届任
期三年。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任
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董事人数
的二分之一。 |
101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
|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102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103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104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105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
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106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107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108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
109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
举。 |
110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
五十九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除前款职责外,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除前款职责外,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111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
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112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 |
113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
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
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
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
二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
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114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要把党委研究讨论
作为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要把党委研究讨论作
为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 |
115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116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117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118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
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中不属于
本章程及其附件等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
权限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的下列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建立严
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中不属于
本章程及其附件等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权
限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的下列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的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三)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
交易。
(四)对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未达到上述标
准的,应由管理层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行
使集体决策权。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人员未按本章程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
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
人责任。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有怠于行使其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罚款或处分。 |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
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三)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
零点五的交易。
(四)对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未达到上述标
准的,应由管理层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行
使集体决策权。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人员未按本章程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
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
人责任。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有怠于行使其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罚款或处分。 |
119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
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和
法律法规规定及国铁集团安全生产规定,
研究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履行本单位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20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121 | 第一百四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122 |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123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
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
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
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
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应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
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
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
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
124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及战略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
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公
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中至少应有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主任
委员(召集人)。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及战略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不得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
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战略委员会设
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
1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
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 第一百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126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
党委会研究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
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章程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
党委会研究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127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128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党委会、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根据公司党委会会议提出的意
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党委会、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和
法律法规规定及国铁集团安全生产规定,
研究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履行本单位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九)根据公司党委会会议提出的意
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129 |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130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
任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七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
131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等事宜。董事会
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等事宜。董
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132 | 第一百七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33 | 第一百七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删除。 |
134 |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删除。 |
135 |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136 |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137 |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
138 | 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 删除。 |
139 |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140 |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删除。 |
141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142 |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
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
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 删除。 |
143 | 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
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 删除。 |
144 |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 删除。 |
145 |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 |
146 | 第一百八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 | 删除。 |
|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147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148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向股东
分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应经股东会审议是否向股东分
配。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149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150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股利分配具体
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说明并及
时披露。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股利分配具体
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说明并及时
披露。 |
151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
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
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
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
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
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投资事项。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公司现金分红同时分配股票
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
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
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
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
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
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投资事项。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公司现金分红同时分配股票
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二十; |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的范围。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
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
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
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
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
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
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2/3以上的
股东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必要时独立董事
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利润分配的披露: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的范围。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
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
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
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
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
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并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
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必要时独
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利润分配的披露: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
况。
(八)其他: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
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相关
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还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
行情况。
(八)其他: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152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153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党委会、董事会
负责。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会、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
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154 | 第二百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155 | 第二百○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156 | 第二百○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157 | 第二百○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
158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59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60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161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分立,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一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162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63 | 新增。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二百〇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
配利润。 |
164 | 新增。 | 第二百〇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165 | 新增。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66 |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167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〇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68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〇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169 | 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170 | 第二百二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171 |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172 | 第二百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173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174 | 第二百二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75 | 第二百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176 | 第二百三十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第二百一十九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177 | 第二百三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二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
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178 | 第二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
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179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180 | 第二百三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和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 |
181 | 第二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