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荣控(000668):荣丰控股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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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8:20: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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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ST荣控:荣丰控股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利、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受赠现金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青岛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的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数目计算。
第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和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股东应亲自提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要求并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或其他股东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要求,也不得委托他人或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青岛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前述通知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内容。
第二十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会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的出席及登记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参加现场股东会应履行出席登记手续;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下同);
(二)委托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由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四)由非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五)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并提交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据前条规定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可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股东会并表决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置于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会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报告,并填写股东意见征询表,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三十五条股东在发言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每一位股东发言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第三十六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回答股东的质询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第七章股东会的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对于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充分披露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以及该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应主动向股东会申明。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条股东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规则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表决方式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根据本规则关于大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一条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青岛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均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均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第六十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十五分,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
第六十一条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第八章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四条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可以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章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如果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十章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八条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宣布休会。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宣布散会。
第十一章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室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二条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在决议作出时立即就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长对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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