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补充和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补充和修订部分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82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发行了824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82,4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1,316.57万元。
为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最新要求,保障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条为维护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277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4,908,41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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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4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
| |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5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份额,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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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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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8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9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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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3,277万股,全
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54,908,414股,全部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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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合称“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 下合称“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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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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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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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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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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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如果
被强制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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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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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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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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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
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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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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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22 |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
|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23 |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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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
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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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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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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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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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
| | 者所持表决权数。 |
28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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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
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
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
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
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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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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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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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
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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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33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34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
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
| |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35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36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37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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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
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
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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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
大交易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
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交易事项;(十)审议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一)审议批
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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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
担保;(七)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五)公司在一年内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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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二)项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所涉指标的计
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 前款第(二)项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股
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所涉指标
的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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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为关联人提
供担保;(三)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本章程规定的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所涉指标的计算及累计计算的
标准、范围、原则等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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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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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的50%
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三)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本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行为审
议程序所涉指标的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
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
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
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
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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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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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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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
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
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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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载其他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
议召集人进行身份认证。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召集人发出的股东会通知中所载其他
会议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召集人进行
身份认证。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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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
| | |
|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
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46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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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第四十七条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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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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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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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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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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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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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52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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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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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55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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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
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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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 |
| | |
|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
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
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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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
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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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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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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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 |
| | |
62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
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
| | |
| | |
63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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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
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
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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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
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
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
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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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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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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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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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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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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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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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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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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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
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
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
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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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73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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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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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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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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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
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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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78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
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利
润分配政策或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
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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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依相关规定报送
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依相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
部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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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80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包括以
下情况:(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
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
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七)因与
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
制或影响的;(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
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人。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
交易进行审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前,会议主持人应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向会议说明关联关系并申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
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
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
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
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
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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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回避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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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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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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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如下:(一)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
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但提名须于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
大会形成决议;(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通过证券
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后,提请
股东大会形成决议。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三)由
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
上的股东提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提
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
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
提名,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的审核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三)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工会
或相关职工组织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
选举方式选举产生。
董事会和提名股东应当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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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四)由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工会或相关职工组织提
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
生。董事会、监事会和提名股东应当提供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负责
向股东公告。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款
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
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根据得票的多少的顺序确定当
选人。具体使用办法为: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
股东大会应选举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
决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
举当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
守委托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
全部集中投向任一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
名以上候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分
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 | 基本情况,由董事会负责向股东公告。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度;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
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根据得票的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人。具体使
用办法为:
(一)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
东会应选举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
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
当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
委托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
集中投向任一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上
候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
之和只能等于或小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
该项表决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
以拟选举的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
人,但候选人的所获投票同时需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方可当选。
(三)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人,若无法
达到拟选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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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否则,其该项表决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
并以拟选举的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
选人,但候选人的所获投票同时需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三)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人,若无
法达到拟选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的候选
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
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规定决定当选人。2.经
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人
数,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
监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
并重新推选缺额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的新当选人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
当选人数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可就任。 | 1.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已选举的候选
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
举表决,并按上述规定决定当选人。
2.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
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
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候选
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人仍然有效,
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人数达到法定的最低
人数时方可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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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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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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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87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
| | |
|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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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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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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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
| | |
|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91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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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
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
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董事会和监
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
上一届董事和监事任期届满之日。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
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决议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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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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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95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96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
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
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
| 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公司应当和董事签
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
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
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 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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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
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设置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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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
| | |
| 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
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
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未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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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
| | |
| 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
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
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
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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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 |
101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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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在其辞职生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应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 |
| | |
| | |
| 效或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
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但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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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追
究失职董事和董事会的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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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4 |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
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
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
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
果予以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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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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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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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
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
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为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董事会建立审慎、科
学、制衡与效率兼顾的授权机制,在遵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会议闭会期
间可将其部分职权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行使。
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
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重大事项
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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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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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者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
东会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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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均由三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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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第一百一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为三人,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人为独立董事。战略
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
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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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第一百一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人,全部
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二人为独立董事,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
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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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
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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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第一百一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人,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二人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
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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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第一百一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
人,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二人为独立董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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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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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第一百一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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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第一百一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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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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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属于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行为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监
事或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
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处分或解除职务,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行为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2/3以上同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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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本章
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
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
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
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范围按照《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
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
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
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
受到影响的人士。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范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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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的10%以上;(二)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本条所称交易的范围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对
审议事项和审议事项相关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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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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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依法行使法定代表
人的职权;(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
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四)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21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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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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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的方式通知;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经董事会认
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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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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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
票表决。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会议
方式、电子通讯方式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董
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 |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126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
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
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
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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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
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
128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129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
| |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13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
| |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13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
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
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13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
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133 |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
| 新增 |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
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13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3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
| |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136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13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13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13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
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140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
| 新增 |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14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14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43 |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新增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144 |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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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
146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
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
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147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
148 |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
经理依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 | 第一百五十一条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依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总经理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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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的总经理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
经理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
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 下的总经理会议制。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
理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
经理作出决定。 |
149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
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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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第一百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51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52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整个章节 |
153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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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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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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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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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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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发事项。 |
158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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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第二节利润分配政策 | 删除 |
160 | 第一百六十五条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为:
(一)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
例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二)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本章程中的“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 | 第一百六十二条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为:
(一)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不少
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二)公司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情形
之一: |
|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2,000万元;2.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现金
分红: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2.公司年末资
产负债率超过75%;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无
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原因以及独立
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2,000万元;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现金分
红: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2.公司年末资产负
债率超过75%;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
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161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
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说明
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
的使用计划。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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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发展阶段、生产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目标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
司董事会根据变化情况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的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涉及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股
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方案中进行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公司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
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召
开股东大会时,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发展阶段、生产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目标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等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
根据变化情况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涉及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股东
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
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中
进行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并在召开股东会时,根据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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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第一百六十七条利润分配的其他事项:(一)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派发事项。(二)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
从该股东应当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所占用
的资金。(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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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
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进行详细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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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第三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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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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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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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
167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168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69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170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171 |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 |
172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 | |
| | |
173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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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第一百七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会决定。 |
| | |
175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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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76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 | |
177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
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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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
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9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
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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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至少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其中一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报刊。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至少指定《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其中
一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
刊。同时指定巨潮资讯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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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81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 |
18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183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184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纸上公告。 |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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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
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
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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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本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187 | | 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
| 新增 |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88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 | |
189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190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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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191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 | |
192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
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
193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
| | |
| | |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
194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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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5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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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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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第二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
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 |
198 | 第二百〇一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四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 |
199 | 第二百〇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第二百〇五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 |
200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 | |
201 |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 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
|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
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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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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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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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