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豪美新材(00298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8:21:02 中财网
原标题:豪美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和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聘的,自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会议罢免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会议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