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002939):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成员除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经济、财务、会计、审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合规风险和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安全运营风险等)进行总体管理和控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 (二)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三)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重大风险限额、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四)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授权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除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直接审议决定的事项外,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直接审议决定的事项,视为董事会授权决议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运作管理需要设立研究工作课题。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委员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向公司递交纸质或者电子版本表决材料。先行递交电子版本表决材料的委员,应当在会议日后10日内,将纸质版本表决材料送达公司。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风控合规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会议的表决结果等会议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具体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三)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者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开会场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 (四)如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议的,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应作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风险控制与合规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者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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