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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300433):《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9:00:41 中财网
原标题:蓝思科技:《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5年8月)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为规范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 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3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 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 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 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监事 会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 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 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
   
   
   
   
   
   
   
   
   
   
   
   
 督权。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 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 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 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效实施,并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行使监督权。
4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5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 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 效果。
6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 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 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六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 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及本制度 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 作。
7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8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 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2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 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
   
   
9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略)第八条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 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 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略)
   
   
   
   
   
   
10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 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 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略)(略)
11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 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 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 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 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 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12第十四条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如有),应当同时披 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第十四条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 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 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 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如有),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13(新增)第十五条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
  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 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 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 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 等情况。
14第十六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 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 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七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 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 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5第十七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万元 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第十八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万元 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
   
   
 履行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 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 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6第十八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置换时间距 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 (略)第十九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则 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 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 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个月内实施置换。 (略)
   
   
   
   
   
   
   
17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略)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额 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 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 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12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 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的意见。 (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略)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 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 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 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略)
   
   
18第二十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 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 超过12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 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19第二十一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略)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的意见; (略)第二十二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略)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的意见; (略)
   
   
   
   
   
   
   
   
   
   
20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发展 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 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 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 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 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 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 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 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 险提示(如适用); 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三)使用计划 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 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发展 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 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 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 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 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 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 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 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七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 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 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21第二十四条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第二十四条超募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视同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
   
   
   
   
22第五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五章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3第二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 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 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 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 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24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 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 股东会审议通过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 方可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5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略)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说明; (略)第二十八条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略)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说明; (略)
   
   
   
   
   
   
   
   
26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 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 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略)第三十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用于 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 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略)
   
   
27第三十二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 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第三十二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 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略)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 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说明; (略)(略)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 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说明; (略)
   
   
   
   
28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 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或称“纪检审计部”)应 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款 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会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29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 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 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 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 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 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 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 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 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30第三十五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 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 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 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 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略)第三十五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 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 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略)
31第三十六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第三十六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存在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 查结论。
32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 于公司A股募集资金,公司发行H股股票所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按照香港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33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 股东会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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