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三条 (略)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三条 (略)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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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略)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交所业务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略) |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略)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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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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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 | |
4 | 第十七条 (略)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或其他
原因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
章程》《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七条 (略)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或其他
原因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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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略)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略)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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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略)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略)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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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略)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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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
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
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报告。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
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
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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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
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略)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略) |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
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略)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
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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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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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 |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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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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