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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思科技(300433):《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9:00:42 中财网
原标题:蓝思科技:《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5年8月)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条 (略)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三条 (略)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2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略)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交所业务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略)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略)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略)
   
   
   
   
3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利。 
4第十七条 (略)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或其他 原因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 章程》《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十七条 (略)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或其他 原因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5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略)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略)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6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略)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略)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7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略)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8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 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 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报告。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 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 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报告。
   
   
   
   
9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 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略)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略)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 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略)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 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略)
   
   
10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1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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