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达电路(301628):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2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3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实施 .......................................................................................6 第五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9 第六章奖罚机制.........................................................................................................9 第七章附则...............................................................................................................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的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使经营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全面负责审计部日常审计管理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加或者列席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五)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六)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七)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了解外审机构名称、成员人数、履历资质等相关信息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对全公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全公司财务收支、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三)受人力资源委托,对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四)对全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全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进出口活动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事宜; (九)公司领导和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宜; (十)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进出口活动、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年度计划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二)确定被审对象与审计方式; (三)审计实施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通知,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审计不在此列;(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单证和实物,向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五)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六)审计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如有),并就审计意见进行沟通,被审计对象应安排责任人在研明审计意见与结论后,对控制缺陷及不符合项执行整改; (七)对被审计对象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八)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情况得出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进出口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应对企业进出口活动进行审计(每年至少一次),内容涵盖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内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等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报,涉及税收征管要素、许可证及监管证件、知识产权等是否按照规定申报,是否按照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申报等;核查加工贸易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核销、处置保税货物、残次品、边角料等;检查保税物流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仓储、运输等;检查减免税货物是否按照海关规定使用或进行处置,抵押、移作他用等是否经海关批准;检查涉及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法检商品等进出口活动的事务是否按照规定管理等。 第二十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要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形成内部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审计工作底稿是记录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的书面证据,完整的工作底稿需有填写人及复核人签名,工作底稿附件含各类审计证据、审计事项的请示、回复等。 第二十七条审计档案由审计部专人负责保管,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为十年。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奖罚机制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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