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30012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0:30:54 中财网
原标题:锐奇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和相关事项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相关流程中给予审批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相关流程中给予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
(七)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八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二十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二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书面通知证券部。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二)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附件1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子公司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方式□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自__ _ 年_ _月_ _ 日 至 ____ __年_ _月_ _日 □自登记之日起_ _个月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或子公司 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注   
附件2: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作为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三、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或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四、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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