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30012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提出相关处理方案,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处理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当事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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