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30012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都应适用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如有)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及监管需要,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应指派专人负责人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部告知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流转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需要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应经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流转,并在证券部登记备案。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部登记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批准,必要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在证券部登记备案。 (四)必要时公司可要求相关内幕消息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都应适用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必要时公司可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的承诺函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就公司报备的******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做出如下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特此承诺。 董事长:____________ 董事会秘书:____________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锐奇股份 公司代码:300126 所涉重大事项简称:
公司盖章: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1、表头标记红星的为必填项;单元格格式建议设置为文本; 2、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 3、若填写多个股东代码请以半角分号“;”隔开;注意分号为半角英文字符;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5、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6、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7、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所属单位,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知情人所属机构类别等栏 目都是必的;其中证件类型,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等栏目为下拉框,请从中选择一项; 8、国籍是中国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中国军人,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组织机构代码,国籍为其他国家时, 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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