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浪环境(300385):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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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0:46:1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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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雪浪环境: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85 证券简称:
雪浪环境 公告编号:2025-064
无锡
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
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际表决董事8人,其中现场表决4人,董事杨建平先生、刘志庆先生、刘震先生和马胜辉先生以通讯方式表决。
会议由董事长谢吴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合法、有效。经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董事会认为: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真实、准确、全面的反映了公司2025年上半年的经营情况,所记载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25年半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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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少数股东虽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南京卓越亦未提供反担保,但南京卓越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在管理、财务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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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调整后的组织架构更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更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组织效率,加快市场反应速度,因此,董事会同意该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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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总裁)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谢吴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总裁),任期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公告》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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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需求。因此,董事会同意该议案。《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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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6.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04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0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0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薪酬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及《独立董事制度》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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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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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
1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雪浪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3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4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
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和经理助理。 |
5 | | 新增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6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7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8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9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 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
| |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11 | |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
| |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12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
|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如有)、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3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14 | | 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5 | | 新增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16 | |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 |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17 | | 新增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18 | |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19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和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
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十六)项外,上述
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除本条第(十六)项及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20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
公告。 |
21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22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
|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各股东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23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24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
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25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26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
| 并、解散和清算;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27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席股东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28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
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拟任选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除 | 第八十六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非职工代
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非职工代表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拟任选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
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
人(独立董事除外);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 |
| 外);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
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拟任选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
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
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提
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
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
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 | 举。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提供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
则: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
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
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
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
废;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
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
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 |
| 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
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
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
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
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
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
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
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
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 | 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
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
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
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
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
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
投票选举。 |
|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
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
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
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29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30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
|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31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条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由股
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
32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使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33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勉义务。 | |
34 |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
35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
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36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2年内并不当然解除,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2年内并不当然解除, |
|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 |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
37 | |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38 | 第一百〇三条未经本章程规
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 第一百〇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39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40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9名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
|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
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选举产生。 |
41 | |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42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
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
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43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
|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44 |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
45 | |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46 | |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47 | |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
| |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48 | |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49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50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51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
| |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52 |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53 | |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54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55 |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
|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56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57 | |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58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
|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59 | |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
| |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60 |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61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
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
条第(四)至(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
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62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63 |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 |
| 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
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
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64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6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66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25%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67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 红。 |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若年
度股东会未审议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亦
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分红。 |
68 | 第一百六十八条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六十七条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同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
69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
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
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
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
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
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
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股东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
决。 |
|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
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 |
70 | 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议。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
交股东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 |
| 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
见。
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
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公
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
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
意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互动平台、邀
请参会等方式)。 |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
程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
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互动平台、邀请参会等方式)。 |
71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2、(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
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 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2、(4)独立董事认为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
金分红水平较低损害了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而发表的独立意见。(如有) |
| | |
72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73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74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75 | |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76 | |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
| |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77 | | 新增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78 | | 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79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80 | | 新增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81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 第二百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
|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修订,未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或内容)导致原有条款(或部分内容)序号、标点符号、部分内容等发生变化,在不涉及实质内容变更的情况下,亦未逐项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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