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知(603869):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以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按照本条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需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公司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十八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条第一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后及时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九)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一)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二十二)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对外提供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五)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重大变更; (三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及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决议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需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需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需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无须提交上述会议审议的,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知会董事会秘书;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 如重大信息所涉及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在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公司)联系、核实,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职责的界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配合证券事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和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对本制度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进行修订。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督促本部门、本分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分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 第六章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向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控股子公司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八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事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事务部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九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广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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