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马电池(605378):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工作由公司审计部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相关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九)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审计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负责评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并将有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拟聘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要求;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1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须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第二十条 在会议召开前5天,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5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向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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