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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原股份(002386):董事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1:21:10 中财网
原标题:天原股份:董事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
级管理层的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特指公司非独
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制订方案和按照程序提出建议;对推荐和提请聘任的人员进
行提名前审查;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董事会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薪酬考核的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
薪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
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
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
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需董事会聘任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
提出建议。

(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其进行
考核,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为提名与考核委
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的所有资料,负责提名
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提供以下材料,供提名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参考:
(一)公司主要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
责情况;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
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方案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审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董事会会议发出通知前两天召开。提名与考核委员
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的,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的,
应召集临时会议。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十五条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
人送出、信函、传真、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公司信息
化办公系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即可作出决议
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提名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不受
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六条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
委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因当事人回避造成表决委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二,
致使会议不能进行的,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
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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