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00238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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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1:21:1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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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天原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
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九)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除外)、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财务资
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公司内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
做好审计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审
核的所有资料,负责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及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一条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出、
信函、传真、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公司信息化办公
系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
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款通知
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
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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