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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衡药业(00243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1:25:45 中财网
原标题:誉衡药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附件一《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和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豁免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等情况。

第四章问责条款
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
1、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
附件1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年报□ 半年报□ 季报□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 人登记表是□ 否□相关知情人是否 已作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   
附件2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 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姓名 (注1)身份证号 码或股东 代码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 /岗位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注2)内幕信息 内容 (注3)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4)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5)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等信息。

注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3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哈
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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