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衡药业(00243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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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1:25:4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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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誉衡药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哈尔滨
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哈尔滨
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款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二)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得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除《股票上市规则》第6.3.13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二条除《股票上市规则》第6.3.13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第十三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六条第(十一)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一)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向股东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向股东披露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按类别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向股东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向股东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公司接受关联人提供的财务资助(如接受委托贷款)或者担保,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利息、资金使用费或者担保费总额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财务资助、担保提供抵押或者反担保的,应当就资产抵押或者担保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二)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任职(或者其他组织);7、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8、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四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3、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4、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5、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6、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7、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8、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9、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二)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公告文稿;
2、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3、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4、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
5、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6、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的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履行审议程序以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披露要求的也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二〇二四年四月版本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哈尔滨
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