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楼新材(30116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1:45:55 中财网
原标题:翔楼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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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股东代表或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必须委托独立董事出席并表决。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修改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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