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股份(30121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主体,应 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或董事长报 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以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 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等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 人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 风险情形、重大变更、变化或重大影响等其他事项等内容及前述事 项的持续变更进程,及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一)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1、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2、关于本制度所称重要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仅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对 其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3、4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 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等项目全年累计投资额 超过5000万元的;境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二)项第3、4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 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 贷款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 准备等)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强制解散;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 入破产程序; 7、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 废超过该资产的30%;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 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 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 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5、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 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6、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9、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 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六)重大变更、变化或重大影响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 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4、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 要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 变化等); 5、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 贸易条件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单次获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 府补助,如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单次获得的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9、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10、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 公司解聘; 13、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 事项; 8、公司签署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重大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公司签署的与日常 经营活动相关的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 项的重大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与相关方签署仅达成初步意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法律约 束力较低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报告; 9、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 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0、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 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 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在上述责任人范围内确认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 司和公司各部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的部门或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的内部信息 报告职责和程序,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 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报送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签字后 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股人需报送的重大信息,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接,及时获取相关信 息进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 敦促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 作。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 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第十二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未 上报的,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公司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流程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 务经办人员,在重要事项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间点时立即向相关内 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报告。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 道该重要事项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五条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第一时间立即以 面谈或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立即组织 联络人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准备相关材料,保证报告和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表》及相关资料提交第一责任人审签,如该事项涉及公司三重一大、总经理办公会相关管理规定,按实际需要提交相应的会议研究、审 核。 第十七条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在触发第十四条规定 的任一时点的24小时内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直接递交 或传真,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提交董事会秘书 进行审核、评估。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组织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 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 批。 第十九条完成所有审批流程后,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发布披露 事项公告及相关材料,并报送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应持续关注所报 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 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 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 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 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 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 或变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时,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附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模板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表 填报部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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