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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软件(600756):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2:06:15 中财网
原标题:浪潮软件: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浪潮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
人审慎确定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
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
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
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
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
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
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
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情形,拟对该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提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
请,并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见附
件1),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确
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
后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登记的事项一般包
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
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
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
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
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对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或者对于不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和投资者
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
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
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附件1:
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申请类型口暂缓 口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文件类型□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___________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作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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