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园(605337):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2:16:25 中财网
原标题:李子园: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所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名词解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证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证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上证所其他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

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指大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证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上证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证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本人离职后 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证所业务规则,被上证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证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董事会秘书书面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证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增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买卖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证所报告备案增减持计划,公司予以披露。增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增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增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增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增持实施期限超过 6个月的,应当说明理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杠杆融资等。拟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第十七条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 50%的,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证所报告增减持进展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还应于此后每月披露 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证所报告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由公司予以披露。

在增持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股本变动,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证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增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增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证所报告具体增减持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下内容,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向上证所申报: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证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证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上证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证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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