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园(605337):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2:16:25 中财网
原标题:李子园: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相关交易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议。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条第 4项或者第 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公司可以豁免适用第五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相关部门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对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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