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园(605337):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2:20:47 中财网
原标题:李子园: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 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可受邀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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