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600985):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监督、评价和建议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并履行保密义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三)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审计人员不对被审计活动和事项负责,只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由公司充分保障。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 (一)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 (二)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和使用、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重大事件(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大额资金往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 (五)物资(服务)采购、产品销售、生产、研发以及工程管理等经济活动。 (六)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七)举报案件受理及线索调查。 (八)公司临时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积极配合、协调并支持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工作。 (九)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负责组织并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出具评价报告。 (十一)指导、监督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三)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拥有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审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组织和管理人员应当保障审计部开展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人为干扰和影响审计作业及审计结果。 (二)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不得拒绝、隐匿相关资料。 (三)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人员调查取证,认真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审计建议的实施,并反馈结果。 (四)公司及所属企业均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要以及审计资源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制定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可以采用现场审计、报送审计及在线审计等形式。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主审负责制。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发展状况、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等,着重掌握被审计单位的特殊事项,确定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等。 第十七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范围、重点、方法、组织分工、时间进度等作出具体安排,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召开由被审计单位领导以及安全、生产、财务、经营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审计组组长(主审)介绍审计目的和要求,被审计单位介绍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及审计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综合运用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取证单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取证单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客观的评价。 审计工作底稿应由专人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客观作出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汇总分析审计证据,评估审计发现的问题,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经授权同意后公开。 审计报告中如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向实施审计的机构申请复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原审计报告。变更原审计报告的,须经本单位内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20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出具专题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有关部门负责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制度,能立即整改的,要立行立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直至整改完毕。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执行审计项目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时,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将审计报告提交公司相关问责机构,由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公司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党委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持续跟踪,定期组织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责令改正,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规依纪依法问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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