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600985):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2:25:46 中财网
原标题:淮北矿业: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下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
5.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搭建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者沟通平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定期报告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召开业绩说明会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3.通过电话、传真、新媒体平台、电子邮箱、公司官网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沟通机制,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4.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通过“上证e互动”等网络平台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
5.日常接待投资者来访或调研,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6.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行业交流会或资本市场策略会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7.其他符合上市监管规定的沟通方式。

第九条 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包括:1.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监管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动保持与投资者及市场分析人士的接触和沟通,加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公司管理层须重视和关心市场各界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借鉴和采纳资本市场对公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1.分析研究公司主要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变动情况及监管动态;收集投资者、媒体及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报道,及时形成分析报告提交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2.以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形成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向投资者及市场披露;
3.规范投资者、媒体来访接待流程;联络安排投资者、新闻媒体来访,负责来访活动的记录,并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报备;4.就公司市场推介提出工作建议;
5.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部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强、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等。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可以列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充分了解公司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外部环境以及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各类动态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主动、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投资部进行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支持工作的责任人。研究决定可能涉及投资者关系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证券投资部通报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由证券投资部分析处理后按公司有关程序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遇到临时性危机问题时,相关知情部门应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告并持续报告事件进展情况。由证券投资部报董事会秘书后,按照相关程序统一对外进行披露和答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泄露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性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接待具体操作规则:
1.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投资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重大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2.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3.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4.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可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危机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危机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2.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3.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争取平稳解决;
4.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并可视情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若公司或公司管理层负有责任的,公司或公司管理层应当刊登对股东的致歉信;若存在媒体报道有悖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原则的,应合法收集证据,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5.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2.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批准,进行公告;
3.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2.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3.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办事机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必要时,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三十二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1.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2.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3.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4.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三十三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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