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600985):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本制度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核实后认为应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登记并报董事长签字确认。上述登记文件交由证券投资部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部门/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做好相关知情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保密承诺函的签署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业务知情人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按照相关规定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附件1: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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