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银河磁体(30012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6日 23:10:28 中财网
原标题:银河磁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规定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四)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披露时间依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八)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二)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情形时(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按《上市规则》要求可以豁免的除外)。

(七)公司发生对外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八)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免于披露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如下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股价异常等情况进行公告。

(一)公司股票交易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需及时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二)媒体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需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三)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布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四)上市公司因达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五)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涉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重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配合公司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紧急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五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七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的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十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十二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站。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

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六十五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答复。

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六十八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布经办人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 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修改:《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它报纸上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七十二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七十三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资产财务管理总部人员、所属各子公司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事前已接触有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记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七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



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