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30019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2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外部审计机构的,还应当披露前任外部审计机构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外部审计机构的原因、与前后任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外部审计机构,督促其在财务报告审计中重点关注,并就审计计划、审计进展、审计结论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同时与外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调整事项、管理建议书等工作的沟通,及时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问题线索,必要时可以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对重点问题配置更多人力资源,监督公司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三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委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三十条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二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三十四条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三十五条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三十七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每一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本条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九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四十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四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四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四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如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证券部人员。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九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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