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三会结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浙江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
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浙江宏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10
03784431625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系在浙江宏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
13310037844316251。 |
--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
办法执行。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其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其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
他方式。 |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
|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
|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
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第(三)项
至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
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章程规定董事会人
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章程规定董事会
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
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的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
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
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
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并由董事会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进行审核。 |
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
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董事会负责制作
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
上述程序提出后,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送达董事会,
由董事会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
行。
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选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
方式进行。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董事会负责制
作提案并提交股东会表决。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
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选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
主方式进行。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
/2。
公司设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
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
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拟辞职的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
选。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期
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二年,但对涉及公司秘
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董
事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 |
| 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二年,但对涉及公
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
息,董事的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之日。 |
--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一名董事长,其中三名为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一名董
事长,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战略、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除《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交
易事项,以下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决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二)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一)除《上市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批准的交
易事项,以下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决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
00万元。
上述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
(四)公司发生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
(含对子公司担保)事项外,其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
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设立独立董事的,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
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
事会成员追偿。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证券交
易所对上述授权事项的具体权限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的,从其规定。 |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发生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担
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事项外,其他担保由董事会
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
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证券
交易所对上述授权事项的具体权限作出其他限制性
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选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
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
开前五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
条款限制。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
会议召开前五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
|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
|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条 |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
| 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即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
|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
|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所在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
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事会须在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审议通过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
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
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 | 第一百八十三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条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
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 |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条
本章程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在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
除上述主要修订条款外,公司将《公司章程》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或将相关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修订后,制度条款序号依次进行调整,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还修改了目录、页码、条款序号并优化了部分表述,不再一一详列,具体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浙江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将办理相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